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059号
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748864,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镇风华路**。
法定代表人:栾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N2TWB3,,住所地常熟市香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薛幽,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0元,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镇风华路**。
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熟市香山北路**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0)1182民初2059号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20年8月26日
移送人
薛悦
接收人
保全
内容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中南香缇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