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华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好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427号
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48864Y,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风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栾建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永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Y22P72,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A区。
法定代表人:许波,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864551A,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培,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永好科技有限公司、许波、丹阳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以其需要收集充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80元,由原告镇江**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顺贵
人民陪审员  仲 健
人民陪审员  吉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