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公司;建德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447号 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5号1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169452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82353168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0日,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792元,合计1817元,由原告宁波宏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