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力拓技术有限公司

株洲芯科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力某某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913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736号 原告:陕西力**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芯科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力**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力拓公司)与被告株洲芯科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芯科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被告株洲芯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力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研发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研发费用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9日,其与被告签订的《产品研发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其研发和设计《城规铺轨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前段展示界面,其已经履行20万元付款义务。但被告没有能力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其交付的产品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其认为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 株洲芯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其认为双方合同纠纷涉及第三人知识产权,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其认为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均不在西安市,故西安市中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技术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中株洲芯科公司以合同纠纷将陕西力拓公司列起诉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陕西力拓公司作为被告在该案原告住所地法院应诉答辩,即双方已将株洲市石峰区作为案涉合同履行地,且案涉合同约定株洲芯科公司为案涉合同系统项目的研发、设计方,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关于技术合同纠纷的级别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