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安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

被执行人合肥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雷。

本院在执行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滨
审 判 员 张 延
审 判 员 赵世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