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
被执行人合肥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雷。
本院在执行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滨
审 判 员 张 延
审 判 员 赵世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