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威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51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条**号**幢**。
法定代表人王华伟。
委托代理人郭延虎,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德威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号安徽国际商务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张芹芹。
本院在执行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威基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