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249号
申请人: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欧瑞科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蝶,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经纬,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睿影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1号,2-2号)2-1幢7层C栋7-2-1。
法定代表人:翟显。
申请人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睿影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8 11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1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睿影联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十万零八千一百一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一千零六十元五角五分,由欧瑞科斯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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