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59号
原告: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2**2106、21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烂新和社区新华南踏49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快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逯 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