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213号
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方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涛,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新华南路49号A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鹏,男,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93号C201-1房。
法定代表人:景智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勤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盾公司)、第三人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睿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夏涛,被告华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陆国鹏,第三人阔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强、武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睿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博睿勤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检测门产品不侵犯华盾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610291906.2,专利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以及专利号为201610182859.8,专利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二);2.请求华盾公司消除发出侵权警告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11年,具有自主研发“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目前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并于2012年起有七项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登记,并系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获得相关认证证书,属于军C+级涉密技术。2014年注册“酷卫士”商标并在本行业内知名。2015年已经获得多项涉及手机探测系统相关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
华盾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广东东莞的内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是研发、产销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阔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广州的内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等,是我公司的合作供货商,多年来与我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2018年11月,我公司的手机检测门在江苏省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招投标过程中,因华盾公司发送律师函没有中标,给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2018年11月15日,华盾公司向我公司参与公开投标的上述项目中的采购方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主张我公司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技术,声称其获得20余项专利技术,并提出以下指控内容:“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仿制华盾公司研发的,严重侵犯华盾公司多项专利知识产权,后附华盾公司已通过申请的发明名称: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和发明创造名称: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两项手机探测门核心发明专利”“在贵单位项目名称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项目中,请勿采购侵权产品,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请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收到此侵权产品告知函视为贵单位已知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购买侵权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慎重考虑是否采购侵权产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随函还附有多份华盾公司手机探测门发明专利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华盾公司还将此类侵权警告函件发给其他众多手机检测门采购方,给我公司经营造成极大困扰,干扰了我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降低我公司在客户群体中的信誉。2018年11月25日,我公司收到阔源公司发来的函件,称华盾公司也向广州女子监狱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指控中标方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也侵犯了华盾公司的相关专利。该函件内容如下:“近期我公司收到采购方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转发东莞市华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告知函,主张我司从贵司购买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技术。函件中称:在贵单位项目名称为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竞价项目中,中标方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广州阔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为侵权产品请勿采购侵权产品,请贵单位知悉,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望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经过我公司分析认为,我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产品并不侵犯华盾公司的上述专利权。故我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华盾公司发出《关于警告函的回复》,文件编号为:2018BRQJGH-01,华盾公司签收时间显示为2018年12月26日。但是,时至今日,华盾公司既未就我公司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该侵权产品告知函,或给我公司消除涉嫌专利侵权的影响,导致我公司一直处于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的不公平境地,给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我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
被告华盾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未起诉博睿勤公司的原因在于涉案专利技术产品并非普通产品,而是用于军队、监狱、机场、高铁、地铁、医院等场合的特殊安全检查用品,一般商业渠道无法取证;同时,涉案专利为高新技术的金属分类标定方法、检测方法和基于此方法的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产品专利,仅从产品外部特征,难以取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方法技术特征的直接证据,根据方法专利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博睿勤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的异同。二、我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专利权,是否起诉侵权者均为权利人的自由,博睿勤公司提出的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在其提交的虚假且缺少基本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驳回。三、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生产制造、销售给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的手机检测门产品侵犯了我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博睿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阔源公司述称,同意博睿勤公司的意见,请求法院支持博睿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争议的发生过程
2018年10月16日,华盾公司向广州女子监狱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载明:华盾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研发和生产手机探测们等安检设备的厂家,申请通过的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共计20余项,手机探测门各项核心技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护,阔源公司所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仿制华盾公司研发的,严重侵犯华盾公司多项专利知识产权,后附华盾公司已通过申请的发明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和发明创造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两项手机探测门核心发明专利,阔源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侵权产品。在贵单位项目名称: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竞价项目中,中标方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阔源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为侵权产品,请贵单位知悉,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望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收到此侵权产品告知函视为贵单位已知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购买侵权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慎重考虑是否采购侵权产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注:随函附件为华盾公司手机探测门发明专利证书证明文件。
2018年11月15日,华盾公司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侵权产品告知函》,载明:华盾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研发和生产手机探测们等安检设备的厂家,申请通过的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共计20余项,手机探测门各项核心技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护,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所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仿制华盾公司研发的,严重侵犯华盾公司多项专利知识产权,后附华盾公司已通过申请的发明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和发明创造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两项手机探测门核心发明专利,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侵权产品。在贵单位项目名称: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项目中,请勿采购侵权产品,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望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收到此侵权产品告知函视为贵单位已知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购买侵权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贵单位慎重考虑是否采购侵权产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注:随函附件为华盾公司手机探测门发明专利证书证明文件。
2018年12月24日,博睿勤公司向华盾公司以邮寄方式发出《关于警告函的回复》(编号:2018BRQJGH-01),载明:近期我公司发现贵司向我司参与公开投标的多个项目中的采购方发布侵权告知函,主张我司的产品涉嫌侵权贵司专利技术,其中一份致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侵权产品告知函”中称:在贵单位项目名称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项目中,请勿采购侵权产品,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望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另外,贵司也向广州女子监狱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指控中标方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也侵犯了贵司的相关专利。以上随函均附有华盾公司手机探测门相关专利证书。因我司成立于2011年,具有自主研发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经过不断技术更新,目前出具国内外领先水平,并于2012年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取得《软著登字第0436422号》《软著登字第0436424号》《软著登字第0436426号》/2014年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669373号》《软著登字第0672405号》《软著登字第0778754号》《软著登字第0778758号》,并系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获得相关认证证书,属于均C+级涉密技术。2014年注册“酷卫士”商标并在本行业内知名。鉴于贵司的专利技术及产品实施所达到的效果与我司有很大的差别,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贵司不分青红皂白,擅自将此类函件发给众多采购方,给我司经营造成极大困扰,干扰了我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在业内带来很大不利影响。特此函告贵司自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5日内撤回该侵权产品告知函,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还我司清白。
华盾公司认可已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了博睿勤公司寄送的上述《关于警告函的回复》(编号:2018BRQJGH-01)。
2018年11月25日,阔源公司向博睿勤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近期我公司收到采购方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转发华盾公司的侵权告知函,主张我司从贵司购买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技术,函件中称:在贵单位项目名称为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竞价项目中,中标方广东守门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阔源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为侵权产品请勿采购侵权产品,请贵单位知悉,现华盾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望采购方知悉,华盾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随函附件为华盾公司手机探测门发明专利证书。因我司从贵司获得上述产品的技术许可且贵司承诺不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函告贵司知悉此事。
2019年9月6日,华盾公司向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送《告知函》,载明:关于贵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青海省政府服务监督管理局手机探测门及配套翼闸门禁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青政采询价(货物)2019-226号),中标方的手机探测门供应商为阔源公司。首先,手机探测门要满足询价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可探测到处于开机或者关机状态(含一出电池、移除SIM卡)的手机、笔记本、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电子产品,并能进行位置报警;对硬币、磁铁、耳机、皮带扣、钥匙、钱包、银行卡、打火机、钢笔、工具等随身携带的其他金属物品不告警),必须要将手机与其他日常类金属区分开来,中标方提供的手机探测门如果能够满足表述要求,那其必定涉嫌侵犯专利权人华盾公司所拥有的涉案专利二的发明专利权。其次,阔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393号C201-1房,该地址仅为办公用途,不能进行生产。阔源公司的手机探测门是由博睿勤公司生产的。关于博睿勤公司,有以下几点须向您告知:一、博睿勤公司及其最大股东(原法人代表)为失信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二、就博睿勤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华盾公司所拥有的涉案专利二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一事,本公司已经对其网站进行证据公证,近期即会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本公司向贵单位发出善意告知,以免承担不可免除的连带的侵权责任,造成不必要的各种损失。
博睿勤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19日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显示,项目名称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SZZFCG-2018421,成交供应商名称为合肥嘉博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告附件《货物服务报价表》中显示的货物服务名称为“手机检测门阔源XYD-II”。
二、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一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申请号为201610291906.2,申请日为2016年5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21日,专利权人为华盾公司。
涉案专利二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申请号为201610182859.8,申请日为2016年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为华盾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博睿勤公司明确请求确认其生产的酷卫士电子产品检测门(型号:BYing-Ljw0088)、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型号:KWS-D6)、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及该三款产品中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未落入涉案专利一的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华盾公司明确表示其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发送的《侵权产品告知函》中指控的侵权产品为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
涉案专利一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将被测物通过金属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性区域;(B)获取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C)根据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和标定物相位特征值,若被测物的相位特征值R分别与标定物行为特征表中多个金属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的差值相同,显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合成的分类图像,其中,合成的分类图像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各截取部分进行组合,或将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分类图像半透明化进行重叠,使得合成的图片最终应从视觉上能够识别出所述多个金属标定物的金属信息。”
涉案专利二授权公告文本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A)将手机标定物通过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1B)获取手机标定物的相位特征值T;(1C)将相位特征值T、手机标定物的型号信息写入报警数据库中的标定物相位特征表;(1D)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所述手机探测器的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相应特征值Z,将相位特征值Z设置为相位特征基准点0;(1E)还包括第一接收线圈,将基准点标定物通过第一接收线圈的感应区域,获取基准点标定物对应于第一接收线圈的相位特征值Y,计算第一接收线圈对应于所述接收线圈的修正值Y-Z并写入标定物相位特征表。”
三、其他相关事实
2019年11月7日,阔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景智慧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有关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当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景智慧一同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富海国际港”A座十二层标识有“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场所,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景智慧接收了货物三箱,将该“货物箱”其打开,并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有关场景及取得的有关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货物箱”贴封后交阔源公司保存。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了(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4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4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21页照片。
2021年3月28日,博睿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方方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以下简称精诚公证处)申请对在指定地点查看货品的过程和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精诚公证处公证人员和王方方一同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富海国际港”A座12层标识有“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场所,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方方打开包装箱查看了三箱货品。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三箱货品用精诚公证处封条进行密封后加盖保全章并签名。公证人员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拍照设备对有关货品进行了拍照并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上述操作结束后,博睿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方方将密封后的三箱货品自行保管。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拍照所得照片63张打印1式4份,其中1份留存于公证卷宗,另外3份用于装订公证书。针对上述公证过程,精诚公证处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了(2021)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11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118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63张照片。
2021年9月10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对第01182号公证书中的产品型号为KWS-D6的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与涉案专利一、二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2021年10月2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出具了中国信通院【2021】知鉴字第B2109001号和中国信通院【2021】知鉴字第B2109002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
2021年10月22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第16404号公证书和第01182号公证书的公证封存进行现场勘验时,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表示第16404号公证书中的型号为XYD-II的手机检测门产品实物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对此,华盾公司表示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有毁灭证据的嫌疑,且其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发送的涉案《侵权产品告知函》仅是指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XYD-II的手机检测门,并不包含博睿勤公司主张的其余两款产品,鉴于因涉案产品实物丢失而导致缺乏侵权比对基础,故本案应驳回博睿勤的起诉。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则主张阔源公司是博睿勤公司的产品经销商,阔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XYD-II的手机检测门均系由博睿勤公司制造,该型号的手机检测门与型号为KWS-D6的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属于同一款产品,且华盾公司在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时不可能知晓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制造、销售的手机检测门的具体型号,故本案应以博睿勤公司主张的产品型号为准,且其可以另行提供一台型号为XYD-II的手机检测门产品实物。为此,阔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景智慧于2021年10月29日再次向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有关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当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景智慧一同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富海国际港”A座十二层标识有“1204”“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场所,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景智慧接收了货物三箱,将该“货物箱”其打开,并使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清洁的照相设备对有关场景及取得的有关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货物箱”贴封后交阔源公司保存。针对上述公证过程,东方公证处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31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16页照片。博睿勤公司、阔源公司表示上述公证封存的产品说明书可以认定该产品与第16404号公证书中的产品为同一款产品。华盾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第16318号公证书中的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一、二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侵权产品告知函》《关于警告函的回复》《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公证书、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睿勤公司针对涉案三款产品及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的范围,若属于,则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一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博睿勤公司针对涉案三款产品及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当权利人警告相对方侵权但又怠于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议时,给予被警告人从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的救济途径,因此,根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制度目的,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是被警告人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基本前提,故被警告人请求确认的范围不应超出权利人侵权警告的范围,凡超出专利权人侵权警告范围的诉讼请求,均不应纳入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审理范围。
具体到本案,博睿勤公司起诉请求确认其生产的酷卫士电子产品检测门(型号:BYing-Ljw0088)、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型号:KWS-D6)、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及该三款产品中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未落入涉案专利一的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华盾公司明确表示其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发送的《侵权产品告知函》中指控的侵权产品为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同时,华盾公司在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的《侵权产品告知函》中指控博睿勤公司和阔源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构成侵权,博睿勤公司提供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所附《货物服务报价表》中显示的货物服务名称为“手机检测门阔源XYD-II”。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阔源公司向广州女子监狱销售的手机检测门系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故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华盾公司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州女子监狱发送的《侵权产品告知函》中侵权警告仅指向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故本案的审理范围应为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一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博睿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二、博睿勤公司制造的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一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鉴于阔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公证封存的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产品实物因其保管不善而丢失,虽博睿勤公司主张阔源公司又于2021年10月29日再次公证封存了同一款产品,但鉴于该产品系博睿勤公司在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型号为KWS-D6的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产品与涉案权利一、二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鉴定之后提交的,且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产品与第16404号公证书中的产品具有同一性,华盾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同意以该产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侵权对比,因此,在缺乏产品实物进行技术特征对比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博睿勤公司制造的型号为XYD-II的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一权利要求1和涉案专利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博睿勤公司请求确认该款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北京博睿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兴芳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人民陪审员  陈 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技术调查官张靳
法官助理李妍
书记员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