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新高地创新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301-2号

申请人:***,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新高地创新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北路路西新汽车站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浩令,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吴泰闸路北侧山推二分厂西侧新华书店**楼西;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嘉祥街道章山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梁维垒,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高地创新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尼特服饰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以(2020)鲁0829财保186号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向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保全申请书,故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济宁分行账号为16×××24内的存款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