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2民初691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11房(部位:自编31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与被告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2024年1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