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06民初25686号
原告:乔某,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部位:自编311-A)。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广州市从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辜某,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乔某诉被告陈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乔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