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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981号
原告: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海大道518号(温州装饰材料市场三区37幢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7X5Y67。
法定代表人:陆建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昊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工大道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J8U9004。
法定代表人:林蓓蓓。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匠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昊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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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郑国友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