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076号
原告: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友,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T66K68。
住所:长垣市恼里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社磊,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贵伟,任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UN0B8W。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10号楼1053室。
原告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计1081.5元,由河南中欧智能起重机有限公司
审判员  樊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