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6272号
原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闫贵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爽,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憩园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后收取956.5元,由原告天津天一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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