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3民初1184号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冯王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T91CH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滨州市思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东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16711058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滨州市沾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思源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滨州市沾化区祥全模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