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996号
申请人:***,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75575534A,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黄河大街济阳总部经济中心B座后第三栋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21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川升降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21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