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特290号
申请人: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271976X2),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5幢5-3室。
负责人:郭闽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泉,江苏诚谨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30931828T),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光华大厦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荣,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1日经海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货款85000元。给付方式: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货款5万元,剩余货款3.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款汇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户名: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账号:60×××78)
二、如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定支付,则需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万元,申请人可就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百进电气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经海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门市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张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