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5400某某与南通市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540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南海路光华大厦B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6月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其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中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