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9357号
原告:上海丽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罗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丽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丽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丽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丽都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严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琼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