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3民初1517号
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济南云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