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14413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2.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