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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7民初14413号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阳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32.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