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永丰县财政局、永丰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824行初11号 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一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119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齐路,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丰县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新城区财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2XM。 法定代表人曾凝,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奉根,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16X2。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陈和发,该县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永丰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受理与应诉股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永丰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理及被告永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