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299号 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奥盛大厦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1197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20041266355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