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9445.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诚
助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