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9445.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对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诚 助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