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恢92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涂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2民初822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查封***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9幢21002号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且申请暂不查封车辆档案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西安***涂料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诚
代理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