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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4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97942192M。 法定代表人代勤龙。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3月12日以(2018)陕09执恢15号之一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并将上述财产作价2790000元一并抵偿给了另案申请人陕***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安康市国群非金属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且申请人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涂必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