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4民初916号
原告: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址:咸阳市乾县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丰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战国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秋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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