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205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1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金 龙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