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民初4784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裕美华建设(成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6994044A。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裕美华建设(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裕美华建设(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25元,保全费为2178元,合计2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