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坤、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73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坤,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夏桥镇徐家湾村岗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W9E705。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金跃强,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坤、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宏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跃强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皖1226民初73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跃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54154.78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坤、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跃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54154.78元的冻结或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