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民初3208号
原告:中山市名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
法定代表人:杨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琴,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姚咏。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名轮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