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格蕾斯洁具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175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区A区科技大道东36号(车间一)。
法定代表人:姚咏。
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格雷斯洁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莫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肖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