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南区商业街5-1-01号
法定代表人:曾智华。
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褚真升。
本院在执行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026338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2633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苇杭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2633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宋云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