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维也纳酒店。
法定代表人:左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南区商业街5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曾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梁,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云南元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良、傅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中,原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原审诉讼。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履约情况等案件基本事实,原审判决未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沙晨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贺 茭
审判员 冉 莹
审判员 沈 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