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482行审12号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3月23日送达。2015年6月3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2013.1平方米的道路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的内容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