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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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482行审12号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3月23日送达。2015年6月3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2013.1平方米的道路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的内容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平综执字(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