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14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第三人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