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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314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第三人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