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亲、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21行初45号

原告**亲,女,汉族,1993年4月8日出生,住平湖市。

委托代理人陆慰军、任旭晖,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湖市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胡泓恬,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经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沈水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根华,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平湖市。

委托代理人钱伟杰、潘晓君,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亲与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根华安置补偿行政协议一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原告补正后,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12月24日,原告**亲以已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化解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的价值取向,双方当事人在案件裁判前经协商化解了纠纷,现原告**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亲负担。

审 判 长 江万景

审 判 员 胡锦明

审 判 员 钱 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倩云

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