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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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401号
原告: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1000号经开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洪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华、谢洪娣,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第三人:张玉英,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第三人:全新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寒冰,男,系全新人之子。
第三人:沈少华,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第三人:王林华,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华、李洒洒,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友根,女,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舟生,男,系郭友根之子。
第三人:陈永根,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第三人:钱冠群,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张玉英、全新人、沈少华、王林华、郭友根、陈永根、钱冠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平湖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佳铭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骏健
书记员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