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5515号
原告:***,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陈伟,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白鱼潭路888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第四层410、41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潇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