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财保38号之一
申请人:湖州天铭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吉山南路88号2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钟英武。
被申请人: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路208号第四层410、41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平。
被申请人: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2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强。
本院于2020年3月30作出了(2020)浙0591财保38号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因被申请人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佳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