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400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杭行路瑷颐湾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良渚文化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