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达园小区10号楼(写字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 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普森膜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普森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普森膜公司诉称:我公司与***之间因劳动纪律问题协商不成,***威胁我公司未果后,隐瞒真相,以劳动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13年12月23日,我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我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书第二、三、四项,理由如下:一、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事实完全是***蓄意或恶意不与我公司签订造成的,我公司招聘他来担任技术人员完全是本着签署合同的目的,且已明确告诉他我公司不接受短期合同和不签署合同的工作方式,如果见习期满后双方签署至少为期3年的正式合同,***当时表示认可。我公司认可他在见习期的表现,并屡次催促他抓紧办理相关手续,***虽口头答应,却拖着不办,造成书面合同没有签署的事实,这责任不在我公司,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二、五一期间***出差在外,但并不代表五一这天***加班了,况且,如果上班,应有工作时间,不能笼统的认为就是工作一天。另外,我公司已经就***五一期间出差在外的情况,除给予公司规定的出差补助外,还在工资中支付了200元的特殊津贴费,***延期出差回来后,我公司负责人又单独给他100元的过节费,并安排了2天的补休,故不同意支付2013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5元。三、***损坏的物品是我公司进口的法国产陶瓷膜管,市场价值5635元,是***上车时坐到膜管上将膜管坐断,不同意***只赔偿500元。四、***入职后,我公司对他从公司制度、业务技能等方面做了理论培训,并多次带他参与到客户现场见习、实践,及时告知他签署合同的事项,但***根本没想和公司签署合同,还因损坏公司财物后协商不成,威胁公司负责人,并到仲裁机构诬告我公司不与其签合同,我公司要求其赔偿人员招录、见习培训费1600元、经营和声誉损失费10000元。故起诉,要求:1、我公司不支付***2013年4月4日至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21.84元;2、我公司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5元;3、***赔偿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费5635元;4、***赔偿我公司人员录用和培训费1600元;5、***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营秩序、诬告公司、攻击威胁公司负责人做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5、诉讼费由***负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陶普森膜公司的诉讼请求。1、我在公司工作8个月,公司应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公司应支付给我双倍工资差额;2、加班费,在仲裁开庭时公司已经承认当时我确实在外地出差,且我们已经协商过加班费事宜;3、公司说我工作期间损坏膜管要求我赔偿,膜管是旧的,且当时是我和总经理、副经理一起工作时损坏的,公司要求我赔偿的价格不符,我同意赔偿500元;4、公司要求我补交培训费1600元不合理,如果真有此费用,早在我半年多的工资里扣除了;5、公司将我辞退,时间是2013年9月16日,再过两天就是国庆节和中秋节,公司在这之前把我辞退是处心积虑策划好的;公司还威胁过我说不管仲裁判决的结果怎么样,如果不给我钱我也没有办法。 经审理查明:***曾是陶普森膜公司员工,工作岗位是技术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2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2900元。***在陶普森膜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13日。***在陶普森膜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1日,***受陶普森膜公司派遣,到外地出差。陶普森膜公司未支付***2013年8月、9月工资。***在陶普森膜公司工作期间,因上车时未注意车后座放有膜管,上车后将膜管坐断。陶普森膜公司称该膜管价值5635元,***称该膜管为旧膜管,当初进货价1000元,同意赔偿500元。经询问,陶普森膜公司与***均表示不同意对该膜管价值进行评估。 2013年9月27日,***向昌平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陶普森膜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13963.60元;2、2013年8月工资3000元,2013年9月1日至9月16日工资1363.60元,2013年8月份外出工作餐补助106元;3、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0元;4、2013年7月24日、8月1日、8月8日、8月12日四个通宵加班费200元。之后,陶普森膜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1、赔偿人员招录费用和培训费1600元;2、赔偿财物经济损失5635元;3、就不及时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的风险道歉。2013年12月20日,昌平区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2704号、(2014)第105裁决书,裁决陶普森膜公司支付***2013年8月工资2900元、2013年9月1日至13日期间工资1333.33元、2013年4月4日至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21.84元、2013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5元;***赔偿陶普森膜公司经济损失500元;驳回***和陶普森膜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之后,陶普森膜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未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 庭审中,陶普森膜公司称已通知***签署劳动合同需要提交的材料,并提交通知书,证明是***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通知书上的签字认可,但表示该通知书上未注明是签订劳动合同所需材料,公司亦未告知是签合同所需材料,而是说入职存档用。 陶普森膜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及照片,证明***损坏膜管情况及价格;2、首都人才网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证明为招聘***支出的费用;3、考勤表,证明已安排***2013年5月1日放假期间进行倒休。***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称照片是公司伪造的,在职期间公司未提供任何培训。 上述事实,有通知书、京昌劳人仲字(2013)第2704号、(2014)第105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陶普森膜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陶普森膜公司虽提交通知书证明其已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但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陶普森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日期前系***方面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故陶普森膜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陶普森膜公司要求不支付***2013年4月4日至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21.84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陶普森膜公司认可***在2013年5月1日因公出差,但其提交的考勤表中未予显示,与其陈述不符,故本院对陶普森膜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予采信。陶普森膜公司虽称已支付***2013年5月1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不予认可,故陶普森膜公司要求不支付***2013年5月1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陶普森膜公司虽表示***损坏公司膜管价值5635元,但***不予认可,双方亦均不同意进行价值评估,故本院对膜管损坏价值无从确定,***认可因坐车时未注意车后座的膜管将膜管坐坏并同意赔偿500元,本院不持异议。陶普森膜公司提交的首都人才网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该支出系为***培训及录用所支出的费用,***亦表示公司未进行过培训,故陶普森膜公司要求***赔偿人员录用和培训费1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陶普森膜公司要求***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营秩序、诬告公司、攻击威胁公司负责人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陶普森膜公司与***对昌平区仲裁委裁决的陶普森膜公司应支付***2013年8月工资2900元、9月1日至13日期间工资1333.33元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八月工资二千九百元、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至十三日期间工资一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 二、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四月四日至五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四千一百二十一元八角四分。 三、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五月一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三百零三元四角五分。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陶普森膜应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