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23399号
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旧县村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界观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界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界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45820.95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金额为83396.34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71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外遮阳卷帘窗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为180万元,后原被告协商对工程进行增项并约定增加工程款505820.95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126万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汇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1日,汇超公司(甲方、发包人)与视界观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配套住宅B区限价房项目外遮阳卷帘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80万元,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属闭口包干性质,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预付款额度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0%确定即18万元,预付款于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承包人进场后支付;每栋楼所有埋件、龙骨及其配件接地安装完成,并所有外遮阳卷帘窗等全部运抵工程现场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按签约合同价的50%支付;每栋楼所有外遮阳卷帘窗安装完成,按实际完成合同价款额的20%支付;合同内所有包含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结算完成,支付至实际完成合格之合同价款额的97%;支付比例按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7%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额进行支付,支付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已按合同约定整理、归档完毕,且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移交完毕,承包人已收到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后进行支付,支付时间为结算协议签署后的28个工作日内;合同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质量保修期满且承包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保修义务,办理完相关审议手续后无息结清;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视界观公司出具施工图并经监理方北京华艺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审核,共施工2032幅。
2018年9月,视界观公司与汇超公司就增量部分进行协商,后视界观公司出具增量施工图并经华艺公司审核,增量施工共计750幅,增量部分对应的价款为505820.95元。2020年5月20日,视界观公司所作全部工程经验收合格。
汇超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9年6月25日支付18万元,2020年1月3日支付54万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54万元,共计支付126万元。
本院认为,视界观公司与汇超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视界观公司按约定对合同内容及增量部分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汇超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视界观公司要求汇超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045820.95元及资金占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汇超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证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因此,本院以视界观公司主张的验收合格时间即2020年5月20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根据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本院确认质保金的金额为69174.62元,质保金对应的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应自2022年5月21日开始计算。经计算,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为77702.63元。双方当事人未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视界观公司要求汇超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汇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lang=EN-US><</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lang=EN-US>></span>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45820.95元、截至2022年6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77702.63元及2022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0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7元,由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汇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