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格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799号
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占,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帅,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然,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格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云富。
被告:***,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
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2075元,由北京视界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