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4672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路145号13号楼(六里屯孵化器55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更生,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物堂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回龙观镇农学院北路9号院二区12号楼2层202。
法定代表人:王尚书。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物堂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