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415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娟,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叶,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9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桑
代理书记员 田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