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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民初6725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栖霞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