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民初6725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栖霞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