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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50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6元、财产保全费4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