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50号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大明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6元、财产保全费4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