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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761号 原告: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国际商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财产保全费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