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3761号
原告: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国际商会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财产保全费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